商标注册: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续展:
办理了 商标续展手续,被予以续展注册的商标的商标,自该商标续展之前一届的有效期满次日起的十年内,都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继续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变更:
无论是注册人的名义发生了改变,还是注册人的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了改变,都需要办理注册商标的变更手续。要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变更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的证明材料,这种申请如果经过商标局的核准,由商标局发给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
商标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主题发生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分离出一部或全部许可给他人使用,由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许可人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商标驳回: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异议:
是指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的意见。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将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公告,让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意见。
商标无效宣告:
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时间期限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同时,对驰名商标的恶意注册,不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
是打击他人恶意占有商标资源、扫清注册障碍的直接手段。《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的。撤销仅为手段,不是目的。